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本法之修正與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 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且本次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