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一、本條新增。 二、對涉及私權變動之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有必要強化裁決決定之效力,賦於經核定 之裁決決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爰於本條規定 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