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 者,船方或貨方應告知雇主: 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 二、腐蝕性物質。 三、火藥類物質。 四、危險物。 雇主於從事前項物質之裝卸作業時,除船方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工業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外,應採取下列 措施,使勞工遵循: 一、擬具裝卸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 二、擬具危險、有害物飛散、漏洩之必要處置及應變方法。 三、前二款所定事項,應視各該物質之種類、性質、數量及安全處置方法 等,妥為規劃擬定。
一、查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業已廢止;另訂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 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以資遵循。 二、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石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