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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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業已廢止;另訂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
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以資遵循。
二、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石確。
-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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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待裝卸貨物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腐蝕性物質、火藥類物質或危險
物者之裝卸作業安全,船方、貨方除應告知雇主待裝卸貨物有前開物質外,並告
知碼頭經營者,更臻完備,爰第一項增列碼頭經營者,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
確。
二、為強化前開物質裝卸作業安全,爰增列第二項船方及碼頭經營者協調貨方指派現
場人員,負責異常狀況聯繫及採取應變處置等措施,俾利雇主應變處置及人員疏
散,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