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 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 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 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