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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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9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
    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
    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強風時之措置、運轉位置脫離之禁止、組立等作
    業。
二、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由氣象預報等,預料將受強風或暴風雨吹襲,有破損
    之虞時,應採緊縛於地面固定物等措施。
三、運轉中吊有荷重之起重桿,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以防止事故。
四、組配、拆卸作業,應由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設置警告
    標示。
五、增列第四款,惡劣氣候下,禁止作業。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六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刪除贅字「如」、「之」、「下」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