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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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4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鐘往下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
符合附表五之一;往上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二規定,
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附表五之二係採用國內業者現行使用之內容。
三、潛水鐘停留深度及時間對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有關聯,須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