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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9 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
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一)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 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 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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