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營建用升降機已全部納管,爰刪除第三項變更積載荷重為 未滿一公噸者,須註銷合格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