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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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十四條說明。
-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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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規定略以,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
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
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二、冒名頂替。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四、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二、為強化技能檢定行政管理以落實檢定之公正性,爰參照上開規定,修正第二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