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 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 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駐華使領館及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因涉及法外法權、外交豁免權及平等互惠原 則等,爰規定該等機構聘僱外國人,由外交部許可,並明定其許可辦法之定訂機 關。 二、本條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係指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二 條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華外國機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基於國際互惠原則及事實需要予以修正,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