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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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9 條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
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
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一、配合資訊技術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已開發建置技能檢定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系統
    ,應檢人對於試題或答案如有疑義,得於申請期限內至該系統提出申請,申請後
    該系統將自動以電子郵件復知應檢人申請案已受理;另為兼顧應檢人權益,透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民意信箱方式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亦得
    受理申請。
二、爰實務上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疑義申請,包括前述二種類型,並以各該系統
    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受理時間,俾認定是否逾截止日期,另技能檢定簡章已
    載明書面申請郵遞地址及電子資料傳輸網址等相關訊息周知應檢人,茲參酌「全
    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文字,修正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