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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49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及入國後管理,除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
四條之一及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類外國人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三類外國人無招募許可,且實務上亦無遞補,又其工作類別及適用對象,相關
    之範圍較其他工作類別廣泛,故除遞補及已明確規範者外,因與第二類外國人工
    作之申請聘及管理規定相類,為利聘僱及管理未及規定者,爰增訂補充性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配合新增第二十四條之一,於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排除適用,爰修正本條規
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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