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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規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
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十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
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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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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