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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9 條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
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
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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