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環境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工作環境改善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部分事業單位因資源有限、資金缺乏及管理專業能力不足等,較無能力進行 工作環境改善等工作,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雇主願意自行改善工作 環境者,得公告補助計畫,以供雇主擬定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