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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環境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工作環境改善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部分事業單位因資源有限、資金缺乏及管理專業能力不足等,較無能力進行
    工作環境改善等工作,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雇主願意自行改善工作
    環境者,得公告補助計畫,以供雇主擬定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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