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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9 條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
及優勝之選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於回國後發給
獎助學金及獎狀之依據。獎助學金的金額於第五十一條中訂定。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亞洲技能競賽,爰酌修本條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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