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 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 ,得免繳驗。 未提具符合前項規定文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 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定明被保險人向醫療院所申請診療時 應繳交及繳驗之文件。 二、考量實務上被保險人持健保卡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時,如健保卡 貼有照片者,得免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等),爰參酌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定明免繳驗 身分證明文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