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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5 條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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