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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分為下列三級:
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第一級。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二級。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三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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