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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廢止)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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