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膳食費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相關法令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第一點,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併同 修正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