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膳食費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相關法令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住院膳食費之計算方式。
一、增加「由勞保局償付」等字。 二、比照第四條第一項增加「範圍」。 三、為配合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名稱部分修正為「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人」。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第一點,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併同 修正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