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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第二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膳食費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相關法令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住院膳食費之計算方式。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一、增加「由勞保局償付」等字。
二、比照第四條第一項增加「範圍」。
三、為配合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名稱部分修正為「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人」。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第一點,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併同
    修正款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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