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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業務範圍甚廣,爰明定除置局長一人外,並置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
長處理局務。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員額未予修正。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該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服務等業務,下轄四所職業訓練中心,
    並督導其他九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省(市)政府就業服務機構,任務艱鉅,職
    責繁重,局長、副局長之職等,爰參照同層級機關如工業局、商檢局之體例予以
    修正。
二、將副局長員額明定為二人,以符業務需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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