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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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局業務範圍甚廣,爰明定除置局長一人外,並置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
長處理局務。
-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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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員額未予修正。
-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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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服務等業務,下轄四所職業訓練中心,
並督導其他九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省(市)政府就業服務機構,任務艱鉅,職
責繁重,局長、副局長之職等,爰參照同層級機關如工業局、商檢局之體例予以
修正。
二、將副局長員額明定為二人,以符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