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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5 條
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
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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