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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所長、副所長之職掌及其官等、職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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