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3、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五、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