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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5 條
勞動條件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動基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訂定工作規則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身分之認定事項。
 (四) 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動條件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法規之擬訂、修正
      、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基本工資之保護事項。
 (三) 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四) 關於積欠工資之墊償事項。
 (五)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制度之推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法規之擬訂
      、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事項。
 (五) 關於童工、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六)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補償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等事
      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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