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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
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同種類職業工會之團結權,並使同種類之認定,能有適當之遵循原則,爰
    為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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