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 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同種類職業工會之團結權,並使同種類之認定,能有適當之遵循原則,爰 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