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一、本條新增。 二、列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