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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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勞資爭議依其性質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兩類,爰分別予以明確定義。
三、權利事項爭議為權利究竟是否存在及有無被侵犯所引起者,例如不依約定給付工
資、不具法定要件與程序任意解僱等。
四、調整事項之爭議乃對勞動條件如何調整或主張繼續維持所產生者,例如勞方因物
價上漲要求提高若干比例之工資,或要求減少工時等。
-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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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增訂序文並將原條文各項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鑒於勞資雙方之爭議行為態樣繁多,勞方爭議行為如罷工、糾察線或杯葛等其他
阻礙事業正常運作行為,另資方爭議行為如與工會爭議行為對抗之行為(例如為
與工會之罷工而進行之鎖廠或其他對抗行為等),均屬之,爰增列第四款酌予定
義。
四、罷工為最典型之勞工集體爭議行為,係工會為主體,為達成工會主張之經濟性目
的,會員以集體拒絕提供勞務方式,給予雇主社會及經濟壓力,以促使雇主接受
其主張,爰增列第五款酌予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