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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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廢止)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一、依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二季公布
    ,爰配合於第一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期程,使擬予調整基本工
    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一、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為使基本工資之審議更符社會各界之期待,爰增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基
    本工資審議委員、專家學者及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
    相關事宜詳加研究。透過建立常態性討論機制,有助於建立日後勞資雙方互信協
    商之基礎,凝聚更周延之共識,以利基本工資之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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