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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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二季公布
,爰配合於第一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期程,使擬予調整基本工
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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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為使基本工資之審議更符社會各界之期待,爰增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基
本工資審議委員、專家學者及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
相關事宜詳加研究。透過建立常態性討論機制,有助於建立日後勞資雙方互信協
商之基礎,凝聚更周延之共識,以利基本工資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