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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5 條
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為符民主政府體制,故將官署改為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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