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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廢止)
第 5 條
工資、例假、休假、請假、產假、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工作規則
等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非該法之適用範圍者,可參照辦理。
一  工資
 (一) 工資 (含假日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
      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二)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八小時部分之工資,由勞
      雇雙方議定之;超過八小時部分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
二  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
 (一)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三)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
      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四) 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
      雇雙方議定之。
 (五) 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三  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之給付標準計給。
四  解僱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解僱預告
    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
    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五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六  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並經常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事業單
    位,於訂立工作規則時,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之條款。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福利,除依規定於個人薪津內有扣繳職工福利金之義
務外,並享有與全時員工同等福利待遇之權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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