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本條未修正。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原第八條第四 項及第五項移列第十條,修正援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