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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原第八條第四
項及第五項移列第十條,修正援引條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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