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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補
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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