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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師資遴選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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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師資遴選程序:
 (一) 由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資格主動推薦或接受各單位
      推薦或由個人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行推薦,並經各該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審核遴選。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遴選合格之師資名冊
      ,應於每年十二月送本會彙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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