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 為避免誤解中央主管機關即為保險人,爰將現行「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修正為「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以資明確;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勞工保險業務委託辦理之規定,並將 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二 配合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層級之提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勞 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三 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及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