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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
總額之情形,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所占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
    率百分之五。
二、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
    率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及保險費總額,不包括上、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
險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依本法第十六條第
    四項規定,就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情形,每年計
    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並配合實績費率納入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
    予以調整減收或加收之比率。
三、基於上、下班災害,非個別雇主得透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以預防其發生,爰
    本法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其衍生之保險給付或保險費,非屬實績費率
    之調整範疇,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及保險費總額,不包括上
    、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險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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