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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審查診療費用時,應基於醫學原理、病情之輕重、治療之緩急及醫療能力
,並得參考特約醫療院所及同地區同等級之特約醫療院、所最近六個月平
均診療費用,依有關法令審查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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