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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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基金多元投資運用,參照「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得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參考「勞工
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修正
第一項第七款,除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外,亦可投資國外土地、房屋
及其開發與建設。
二、第一項第十一款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
三、為增加基金運用彈性,提升基金運用收益,且考量新、舊制勞退基金從事非避險
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不增加財務槓桿為原則,爰刪除第二項自行投資衍生
性金融商品僅限於避險交易之規定,並另行修正第九條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
範,以利運用管理各類勞動基金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