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局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或原請領人繳納(還)第二點第二款 至第四款之款項,應通知其於文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還);未 於期限內繳納(還),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還 )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