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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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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或原請領人繳納(還)第二點第二款
    至第四款之款項,應通知其於文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還);未
    於期限內繳納(還),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還
    )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