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殘廢給付之核給: 1 原無領取殘廢給付之離職退保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之原勞保被 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核給。 2 原已領取殘廢給付,於本案施行後,其殘廢程度加重者,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