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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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行業,樣態多樣化,例如記者外勤採訪作業、保險業
務員至客戶處接洽業務等場所不在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範圍,雇主使勞工執行職
務前,仍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該等作業存在之危害,於現行法令未必有所
規範,但其合理可行作為(例如安全作業指引及業界實務規範等),雇主自應事
先評估風險,採取預防作為,爰參考美國、英國及歐盟等先進國家所定,於第一
項增列一般責任之規定。一般責任於實務上之考量要件為(1) 危害確實存在(
2) 該危害可經確認(3) 該危害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勞工嚴重之傷害或死亡(4
)此種危害情況可改善,或是可以合理達到危害預防目的。
三、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因設計、製造或輸入階段,及工程之設計
或施工規劃階段,如未考量其本質安全之設計,即未事先評估及消除未來作業可
能引起之潛在危害或利用安全裝置等阻絕危害之發生,極可能導致末端作業者在
操作或使用該等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或施工作業等,產生難以避免之
災害,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公約、英國、芬蘭、韓國、新加坡、澳洲及紐西蘭等
國之例,增列規範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之設計、製造、輸入者及工
程之設計、施工規劃者,應具有本質安全之概念,致力防止該等於使用或工程施
工階段發生職業災害,並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以
事前消除危害根源。
四、國際標準 ISO 31000 風險管理-原則及指引(Risk Management-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定義風險評估一詞,為風險辨識、分析及評量之過程,其中風
險分析應根據風險特性、分析目的、資料、數據及可利用資源而定,分析方法可
為定性、半定量、定量或上述之組合,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