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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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
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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