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所稱過負荷防止裝置,係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 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