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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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及表次變更。
二、我國面臨產業變遷及型態多樣化等工作環境的變動,世界衛生組織 Healthy
Work Approach 中已將「健康促進」納入四大元素之一。為擴展職場健康及健康
促進之概念,爰於附表三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課程內容中增訂健康促進(含菸害防治等)之課程,各為二小時、三小時、二
小時,期促進員工健康。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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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資格取得,除接受教育訓
練外,尚須通過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職類,經教育訓練期滿者,應
發給期滿證明,而非結業證書,爰修正刪除第一項相關文字,以符體例。至上述
測驗方式公告,中央主管機關將配合本規則修正,另行辦理。
二、配合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名稱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勞工」
修正為「職業」。
【附表三修正說明】
配合本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酌予調整各種訓練職類名稱及課程內容。
-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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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附表三修正說明》
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提升該等人員之訓練品質,爰增列調整該
職類人員之部分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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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