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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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增列「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
二、本條規定小型壓力容器定義,其範圍未修正。
三、小型壓力容器係第一種壓力容器中一定容量以下者,其內容積、最高使用壓力、
胴體等甚小,危險程度相對有限,由於使用數量龐大,安全管理方式自有不同。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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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壓力單位導入國際單位百萬帕斯卡 MPa,並配合經濟部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二、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二修正為零點二。
三、危險性設備之容量,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條已有規定,本
條無須重複贅述,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