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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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吊升荷重之定義。
二、吊升荷重係依據各該機具之構造及材質,其所能吊升之最大負荷,包括吊、滑
車、抓斗等吊具之重量。對於具有伸臂者,因伸臂之伸縮長短及傾斜角,影響吊
升之能力,故吊升荷重係指使用最短伸壁及傾斜角度最大,及作業半徑最小時,
所可能吊升之最大能力;人字臂起重桿因吊桿無法伸縮,故係傾斜角度最大時之
最大吊升能力。
三、絞車(winch)修正為吊運車(trolley)。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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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