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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5 條
雇主對於所僱勞工,應製發識別證,並使其佩帶。
前項識別證,應貼本人照片,並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門
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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