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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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七款之認證實驗室,其化驗分析類別如下:
一、有機化合物分析。
二、無機化合物分析。
三、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
四、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
五、粉塵重量分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實驗室改為認證機構實施認證之制度,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已無需再定程序規
    定,爰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條。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工礦衛生技師採得之樣本,須送經認證實驗室化驗分
    析,由於認證實驗室已修正為監測機構之一部分,爰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
    條文第五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