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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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文字修正。
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或刀具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移列自第四條;
    又滑塊或刀具簡稱滑塊等。
四、第一款、第三款配合第四條刪除贅字「勞工」,以臻一致。
五、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