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文字修正。 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或刀具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移列自第四條; 又滑塊或刀具簡稱滑塊等。 四、第一款、第三款配合第四條刪除贅字「勞工」,以臻一致。 五、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